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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工地负责人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2、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为事故者或肇事者(直揣海编剿妆济表汐勃搂接责任)、项目安全员(管理责任)、项...
相关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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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上出了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或者施工者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你不用去管包工头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这种安全事故是连带责任,事故出来了,施工单位,施工班组,受伤工人都有责任,你只管告就是,把包工头,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一起当被告,包工头赔不起,由施工单位赔,施工单位赔不起,由建设单位赔至于他们以后咋划分责任,咋划分赔偿份额,跟你无关工人违规使用未经检测合格,带病作业的施工电梯,或者使用过程违反规定,擅自操作只要能认定好工人的责任成份,其他就别管了
1、工地出现事故第一责任人是施工单位或施工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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