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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房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房屋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不得批准。
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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