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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
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履行下列义务:(一)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二)其分割的动物产品须具备可以加施检疫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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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动物防疫风险评估,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具有疫病易发生、传播风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通知辖区内经营者暂停调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停止调入,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储备。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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