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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政府主动信息公开范围,复议当事人有权知道,但不一定有权要求必须公开。换句话说:涉及国家利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况不得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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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劳动保障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劳动保障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5)复议结论; (6)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结尾部分有两项内容 1、要写明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其期限。如果是最终的复议决定,要写明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2、落款。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并写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根据你的问题你可参考一下,青岛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网上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或者裁判尚未生效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结果不一致的;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公开上季度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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