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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承包是我父亲签订的合同,在承包期间,我父亲过世,七个姐姐相继出嫁,各自成家,有的在丈夫家又分的承包地。土地一直有我耕种,缴税。在1993年在原基上我和村上签订了承包合同,并一直耕种至今。在此之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在2007年周边土地开始征用,我七个姐姐要求我平分土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多次上家闹事,在村委会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有我一次性付20000元从此不再发出异议。七个姐姐都在上面签字画押,我也付清钱,有村委会的调解证明,由他们的签字,画押。2008年我的承包地被政府征用,七个姐姐又多次上家闹事,要求分的土地征用款,使我无法正常生活,村委会也多次调解无用,在2009年5月又已遗产纠纷把我告上法庭,现在征求帮助。
出现纠纷的处理方式: 1、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2、协商不成可以请求第三方出面进行调解,法院也可以先行调解; 3、调解不成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对纠纷作出判决; 4、不愿诉讼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家庭成员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条件。侵权损害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要求是: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和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这四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这是必不可少的。当事人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是有合法有效的充分证据证明其承包土地被侵权的存在。也就是说,证明承包土地的位置和面积是由谁侵权的。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民的承包合同是以承包人代表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承包人代表的名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书中规定了共同经营权人的名称,但只承包给农民,不清楚家庭成员的具体承包地点和面积是多少亩。第二十二条土地承包法院不能证明农民的家庭成员。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发包人负责人、承包人代表的名称、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使用; (5)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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