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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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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q zsq848于 2008-4-2209:55 AM发表 screen.width*0.7){this.resized=tr 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 Click here open new windownCTRL+Mo wheel zoom in/o t;}" onmo 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this.resized=tr 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 rsor= hand; this.alt= Click here open new windownCTRL+Mo wheel zoom in/o t;}" onclick="if(!this.resized){ret rn tr e;} else{window.open(this.src);}" onmo sewheel="ret rn imgzoom(this);" alt=""/> 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可以起诉。[/q ote]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3、主体的限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1、用权人的权利1.1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1.2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1.3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2.1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2.2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2.3规划的义务;2.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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