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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相关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所谓相关单位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具体流程如下:第一,当公司面临破产时,股东将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第二,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或清算公司(如华信清算)组成;下面表述清算期间清算组可行使的职权:(1)清算公司财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分别编制;(2)债权人接受通知,公告;(3)与清算有关的公司处理还未了解的业务;(4)清缴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5)清缴之前所欠税款;(6)清理债权债务;(7)处理公司剩余财产(清债后所剩余财产);(8)代表公司参与公司诉讼。第三,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天内通知债权人,及时报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务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并说明债权的相关事项。清算组注册。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清算组需要制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制定清算方案,向股东大会和人民法院报告确认。公司财产分别支付员工工资、清算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公司债务后的剩馀财产,股东按比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财产在清算前不得将财产交给股东。第五,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理债务,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布破产后,相关清算事项清算组应移交人民法院。第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向股东会或法院报告确认,并向公司注册机构报告,申请注销公司,公告公司结束。
是指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为: 1、企业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申请企业破产; 2、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4、发布破产公告; 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6、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 7、经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进行重整或和解; 8、重整或和解失败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组成破产清算组,将破产财产以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破产债务的清偿; 10、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终分配终结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
一、破产的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破产原因的规定对新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关于企业破产的原因,我国新旧企业破产法有不同的表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此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此规定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此规定适用于不但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且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二、关于破产原因的分析破产法试行对破产原因规定了三个条件:1)经营管理不善;2)造成严重亏损;3)不能清偿至期债务。此破产原因中什么样的情况才算“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如何衡量等都太抽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很难认定和操作。民诉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关于破产原因规定了两个条件:1)因严重亏损;2)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同样也具有不易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新《破产法》对破产原因规定了两个条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规定有助于改变过去实践中一直难以认定和操作的问题。从以上三种破产原因的不同表述来看,新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表述更加科学,破产申请的门槛大大降低。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去除了“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等实践中难以把握的内容,更加强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原因,同时考虑到其他情形,如,当债务人自身申请破产时,除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外,还要提供“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材料;而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新《破产法》要求的就不是特别严格,只要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客观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就可以了,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相对于前两种情形,“债务人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更易认定,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从司法实践上来讲,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将更容易把握、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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