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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以下为离婚案件一些例外适用情形,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还有什么疑问请致电儒德律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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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五种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第 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 二、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专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第 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 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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