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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哪些关于不予逮捕罪的规定?

2022-08-28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以上刑事诉讼法逮捕条款,可以知道,只有在掌握了确切民事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之后,并且确定其会被判处刑罚的,才能进行逮捕,否则若司法机关无故逮捕民事主体,侵害其自由权和名誉权,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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