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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之后对债务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法律规定如下:《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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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所需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 3、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所欠税款; 4、企业的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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