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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保险是指由被保险人(学校或家长)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监护人责任保险具有自身特殊的责任免除条款。除通常的责任免除事项外,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1.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根据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法律定义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护责任。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必须设置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当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弟姐妹;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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