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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以下几个要件即可认定为网络诈骗: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
共犯应如何认定第一,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二,共同故意;第三的共同的犯罪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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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的从犯定罪原则与其他刑事案件相同。任何从犯都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因此,如何从轻处罚取决于网络诈骗的数额、主犯的量刑等因素。总之,网络诈骗从犯比主犯轻,有的甚至轻很多。如有至少立功等表现,可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7、刑法分则对主犯另设处罚规定的,应依照刑法分则条文处罚。不应重复刑法总则关于主犯的规定。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般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场所包括犯罪场所和犯罪结果场所。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准备地、开始地、经过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的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产的实际收购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当时诈骗金额未达到金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金额较大标准,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调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实施其他犯罪;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直接相关,案件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四)对于因网上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次链条、跨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和诉讼的原则,指定相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五)多个公安机关有权立案侦查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和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六)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和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审批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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