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的行为,如果仅是为了消遣、娱乐的偶然行为不构成犯罪。 2、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
网络上赌博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就会构成赌博罪。依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是开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参与网络赌博如果构成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将构成犯罪,以赌博罪定罪论处。所谓聚众赌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四)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构成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的行为,如果仅是为了消遣、娱乐的偶然行为不构成犯罪。 2、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赌博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情节轻微,还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聚赌的,按开设赌场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赌博罪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