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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不能...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许多当事人误写了保险公司的名称,如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误写为某公司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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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认定事实有误,不是适用法律错误。 有什么样的违法行为,这是事实认方面的问题。 对于前述违法行为,应根据什么法律给予什么样的处罚,这是适用法律。 在你的案件中,主体错了。
在审理和判决之前,行政诉讼中被告的错误需要变更为正确。被告错误变更的规定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限定的诉讼要求中,对被告的要求是“明确”,即诉讼时,被告姓名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受败诉风险。即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诉讼。原告应当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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