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 第 一、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 二、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 【累犯量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从犯量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考虑的,是犯罪人员在本案中的恶性。累犯考虑的,是犯罪人员在过去至今的一贯的恶性程度。因此,应当先考虑其为从犯,确定刑期。之后,再考虑其为累犯,加重处罚。 例如,作为盗窃罪的从犯,主犯定7年。可能作为一个打望并且没有分赃的从犯,只需要判3年。之后,再考虑3年之上加重处罚。 反之,如果先考虑累犯,那么因为从犯可能是直接减轻处罚,那么这个累犯的“先加刑期”就有可能失去意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人已浏览
763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