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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另行处理,或者先从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其他共同财产中分析夫妻共同财产。伴随着家庭能的社会化和多样化,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
从你讲述的情形来看,双方并无书面财产约定,对于存款、贵重物品、汽车等如果在婚姻期间所得应属于共同财产,进行平分。当然,对于各自的专用生活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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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另行处理,或者先从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其他共同财产中分析夫妻共同财产。伴随着家庭能的社会化和多样化,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增加。离婚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涉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一方面,由于离婚诉讼标的的的特殊性,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启动的诉讼。;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擅自处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而不赋予第三人救济的权利,则违背了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因此,离婚诉讼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另行处理。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与第三人财产分析,可以先分析财产再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争议财产的所有权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此时财产已经合法转移,形式上合法的所有权人是第三人。至于这种转让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需要另行审查。因此,涉案财产关系与第三人有关的,应当另行处理。
对于你咨询的三项财产做法律分析如下:1、84平方米的房屋:需查房产证,看有没有女方名,没有女方名,就与女方无关;2、123平方米的房屋:是你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但如果能出示女方父母出借首付的借条,首付可算夫妻共同债务;3、车辆:如有男方父母单独给其子的声明,其为男方个人财产,否则为夫妻同有财产。
协商不成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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