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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整容医疗事故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1、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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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整容医疗事故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整容医疗事故赔偿方式:医疗、交通、住宿等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确认金额,误工费按照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整容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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