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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通过投资或者受让方式获取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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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的无形资产(土地)需要进行摊销,摊销费计入开办费中,会计分录: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你补摊的得把去年的也补上。
行政单位无形资产需要摊销。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是直线平均法,按照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为合同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合同与法律无规定的摊销年限不应小于10年。它对所有的无形资产根据使用时间平均摊销,没有考虑不同无形资产的时间价值。 2006年新会计准则借鉴国外的摊销方法,对采用直线法摊销也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提出“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更具可行性。准则通过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划分,使摊销的对象更明确。新准则对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摊销法。
无形资产的摊销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并未对摊销的起始期间进行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七条规定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即当月增加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再摊销。这一点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期间不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时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一)对于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三)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四)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五)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在财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所作的规定则为,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而,企业在处理上述开办费应注意税收的选择性处理与会计处理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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