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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属于欺诈、经济诈骗的范畴,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已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罚款,甚至判刑。当然现在都实行网签了,只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行为对第一购买者构成恶意违约,对第二购买者构成欺诈。不仅不能履行一方购房者的合同,损害购房者的合法利益,还违反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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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一般涉及民事上的违约责任,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通过欺骗方式使对方处分了财产,也有可能触犯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
1.签订买卖合同前,对房屋是否涉及抵押的事实应予以明确。 买方应主动了解该房屋是否被抵押,卖方也有义务主动告知,并将房屋是否设定抵押的事实明确在协议中。 2.签订买卖合同后,应由卖方在限定时间内解除抵押。 不解押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解押是履行合同的重要一环。解除抵押就涉及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的问题,比如归还银行贷款。这笔钱可能是卖方自筹,也可能是用买方的首付款解抵押。 (1)卖方自筹 如果是由卖方自筹,买方基本上没什么风险; (2)买房首付款解抵押 如果是用买方的首付款来解押,对买方来说有很大的风险性。比如买方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首付款给卖方用于解押,而卖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急需用款(赌博、炒股、做生意等等)把本该用于还贷的钱挪用,最终导致无法还贷解押。甚至有以此手段一房多卖的,买方可就麻烦了,严重的可能导致最终钱房两失。
1、在前后两个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商存在违约或欺诈,而第一买受人一般无过错,第二买受人可能是被欺诈,也可能存在主观恶意。 2、房地产一房二卖的行为必然导致买受人利益受损,一方买受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3、商品房的一房二卖的主体是特定的,即销售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的一房二卖中,要出售房屋的是房地产开发商,而受让方则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4、商品房一房二卖中房地产开发商与不同买受人签订的两个合同中,标的是具有特定性的物,是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签订的两个买卖合同,同时存在两个债权,但不能并存两个物权,这才会引起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纠纷。 5、商品房的第二次买卖是在先买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如果先买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也就依法取得了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又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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