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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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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方式主张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确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信件和凭证未记载债权人名称的,买卖合同一方证明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另一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一方可以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通常结合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习惯等证据,确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有送货单、收货单、结账单、发票等送货凭证和结账凭证的,可以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根据此来认定买卖关系存在,而应该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就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进行认定。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提供会计确认书、债权确认书等信件和证明书,主张有买卖合同关系的,由于会计确认书、债权确认书等信件、证明书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书力大于送货单、收据、收据、收据等交货证明书和结算证明书,即使该信件和证明书没有明确记载债权人的名字,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买卖合同的成立。
未办理转让房屋销售合同的,依法有效。当事人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卖方应当按照合同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具有物权转让的效力,但不影响房屋销售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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