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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抢公私财物价值3-8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抢公私财物价值20-4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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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7月20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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