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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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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上述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和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有权申请撤销案件,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获取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和鉴定人提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时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证据是案件审理的灵魂,是案件胜败的命脉。作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原告一方,独立执行控诉职能。因此,原告的举证在案件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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