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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法获得的土地承包权,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草地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0月18日,宣布: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的三权指规定,承包方享有的权利是:(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中第一项权利包括了承包方依法对承包地享有使用的权利、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享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和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由于我国目前存在地方政府通过种种手段干预农民自主承包权利的现象,如乱集资、乱摊派等,因此,这些权利对承包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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