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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承担债务,需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国家承认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即根据夫妻关系处理其事实婚姻关...
事实婚姻产生的债务如果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如果仅用于一方个人,为满足个人私欲的,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一方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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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事实婚姻的话,适用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分配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需要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事实婚姻是否承担债务,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国家承认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是按照夫妻关系处理其事实婚姻关系,其产生的债务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第二、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按照同居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处理,具体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使用消费情况作出处理。
要承担责任。 1、事实婚姻要承担债务。事实婚姻期间,如果是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由欠债的一方偿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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