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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复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应该指出原认定违背事实之处、引用法律错误之处,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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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对交通事故复核后的结果仍然表示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合理提出救济: 1、向有关机关或者是部门申请行政监督; 2、根据我国国务院相关条例的规定,公民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信访申请; 3、依法申诉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母法《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或者是工作人员,都有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4、公民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申请撤销或者是变更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作为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比较客观、可信的,但也不排除因交警未及时到达现场,未充分了解事故现场和事故发生过程,在对事故原因和责任,未十分明确的情况下,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处理,才能确保本身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如果对交警适用处理事故程序有异议,可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或投诉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一名交警处理即可。 其次,相对而言普通程序更为麻烦,故交警部门可能存在将本不应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表面上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区别,但实质上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进行复核的,而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若将本应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将使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故对交警部门错误适用处理程序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
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对交通事故鉴定复核不服有什么救济途径,一般可以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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