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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工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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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事故调查报告违背客观事实,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事故调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划分的事故标准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组织调查或者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三)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四)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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