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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内部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
范本如下: 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主持人:xxx 出席会议股东:xxxxxxxxxx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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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 1、本协议签署时,甲方为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的股东,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与价款受让该股权。 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住所为:,公司类型为:,注册资本万元、截止本协议签署时实收资本万元。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为: 2、本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 3、本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1。 第二条各方陈述和保证 1、甲方已缴清目标公司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2、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目标公司股权是甲方真实、合法拥有的,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质押等任何权利负担,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具有司法、行政机关已依法裁定或以其他措施加以限制的情形。 3、本协议生效后之任何时候,甲方保证不与任何其他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等。 4、甲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其按照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必要的内部授权与批准,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详见附件2)。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已就放弃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书面说明(详见附件3)。 5、甲方保证除本协议已披露的债务外,目标公司无任何其它债务。甲方未披露的目标公司已有及或有债务一律由甲方承担。 6、甲方保证全力配合目标公司、乙方签署工商变更的相应法律文件,完成本协议项下全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所有工商变更手续。 7、乙方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转让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与付款方式 1、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 3、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采取下述第种方式: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甲方应在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协助配合目标公司、乙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手续。 (2)分期付款: 第一期: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元整(小写: 第二期:甲方收到上述第一笔款项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交付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账册、业务合同及人员名册。甲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时约定。第三期:甲方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应协助配合目标公司、乙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手续。该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元整(小写: 如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工作日内无任何第三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向乙方主张权利,则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尾款元整(小写: (3)其他付款方式: 4、如果甲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在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因甲方的违约行为给目标公司、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及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违约金。 5、甲方应在收到各期股权转让价款后向乙方出具正式、合法、有效的发票。 6、甲方接受上述股权转让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1)开户行: (2)户名: (3)账号: 第四条目标公司的债务处理 1、本协议已披露的目标公司债务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由目标公司自行承担。 (2)由甲方承担。 (3)。 2、甲方未披露的目标公司已有及或有债务一律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股权交割 1、本协议项下的股权交割日,按照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列第项日期为准: (1)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毕之日。 (2)乙方名称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之日。 (3)甲方向乙方交付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及账册之日。 2、股权交割日后,乙方按照法律和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六条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生效至股权交割日前,为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 1、甲方应善意行使其目标公司股东权利,除目标公司日常管理开支及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外,目标公司不得新增任何债务,否则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不得对其享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委托管理等。 2、。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添加。第七条费用及税费承担 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费用及税费,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2、。 第八条通知及送达 一方应以方式向另一方发出本协议相关的通知,通知发往该方在本协议文首所列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均构成违约。 2、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日以上,甲方有权单独解除本协议,并在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本协议标的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后,将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3、如果甲方未能够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协助乙方办理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项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日以上,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标的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4、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保证或未履行其承诺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标的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5、甲方就目标公司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应当就未披露的债务按转让股份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甲方就目标公司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超过元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甲方违反本协议过渡期安排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标的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7、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的,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标的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出现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情况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解除时,如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本协议解除之日起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甲方退还前述款项之日起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本协议项下已受让股权无偿转让至甲方名下。 (2)。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的,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保密 除非法律明确要求,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本协议、其他附属文件及拟进行的交易,在未经本协议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任何公开或披露。 第十三条适用的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协议生效的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交本协议附件列明文件齐备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附件 1、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情况。 2、目标公司关于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3、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其他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各执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份,目标公司留存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目标公司确认(盖章):认可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对其义务的约定。
转让方: 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______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人民币万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价款。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转让方(签字、盖章): 受让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第一章总则 xxx、xxx和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xxx,身份证:住址:xx,身份证:_________,住址:x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北京市。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两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整(RMB)。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现金万人民币,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转入指定帐户,进行企业注册;现金人民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内转入指定帐户。现金人民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内转入指定帐户。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自公司注册成立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或者自己寻找合作人购买该股份,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或者寻找合作人,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全国范围内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乙方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组成。由甲方指定的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乙方作为公司总裁,负责公司的全面运营,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均需要总裁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丙方 第二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缺任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总裁缺任时由总裁指定的董事代行总裁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立战略委员会,由公司的七个董事组成,法律顾问律师可以列席会议,可对法律事宜发表意见。该委员会主要对公司具有战略性事务进行规划、探讨、决议。由总裁召集,不定期召开。决议采用过半数通过的原则,以董事会的名义发出。 对公司具有战略性事务进行规划、探讨、决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委托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常务副总裁提议时。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四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设总裁一名,全面负责公司运营。责成常务副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常务副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九章监事 第四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四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八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五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五十一条公司注册成立前所花的开办费用计入股东的出资额,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注册资金中支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花的实际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董事长于每年月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五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五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六十一条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规定将股份转让。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补充协议必须交审批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均应遵守。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自公司依法核准注册成立之日生效。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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