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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组织民兵担负勤务,应当爱惜民力,严加控制。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使用民兵担负守护桥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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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执勤点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以及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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