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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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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寻衅滋事已经造成轻微伤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调解的,并且公安机关对于这种性质比较恶劣的寻衅滋事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进行调解的。在已经将别人打成轻微伤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方会对寻衅滋事的主要责任人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寻衅滋事的辩护词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差别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并且适用缓刑的人不能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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