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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是一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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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过失犯罪在犯罪结果不严重,并且行为人主动进行挽回和补救,一般公安机关会根据案情进行从轻处罚;行为人是故意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只要有过失损坏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就构成本罪。交通工具是否实际发生倾覆、毁坏,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有满足以下要求,才过失损坏罪: 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即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客体要件是交通安全; 4、客观要件是行为人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舶和飞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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