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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控下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为证据吗

2021-10-27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的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邮件、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注册日志等信息(4)文件、照片、音频、视频、数字证明、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可以证明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为证时,应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印刷品和其他可以显示的输出介质,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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