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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52条合伙型联营第五十二条【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
合伙型联营,亦称半紧密型联营或无限责任联营,是在按责任形式划分的标准下,与法人型联营、合同型联营相对应的一种联营形式。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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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联营是指具有合伙性质的的经济联合组织。联营各方投入的财产归各方所有,由联营各方共同使用,联营的经营所得为各方所有,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分配利益。
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予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人型联营的区别是:它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
合伙型联营是指具有合伙性质的的经济联合组织。联营各方投入的财产归各方所有,由联营各方共同使用,联营的经营所得为各方所有,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分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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