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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怎么处罚

2022-10-26
法律责任。预审、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擅自开工建设的,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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