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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管理机关;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离婚时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强调,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据此,只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确实的,无权利瑕疵等,人民法院对已冻结的存款账户就应该予以解冻。民事诉讼在判决作出以前,当事人的是非并未确定,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而也就不应该因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而蒙受损失,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被申请人一旦败诉,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解除了已经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也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有关保全措施。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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