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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违章建筑

2022-10-08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司法统计显示,近年半数以上相邻纠纷案是由相邻关系一方违章建筑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3年11月24日法发〔1993〕37号)第2条,“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违章建筑引发相邻权纠纷的受案范围。因此,相邻关系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以相邻权纠纷为由要求另一方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实体处理时,人民法院应将关注焦点落在引发相邻纠纷的这个建筑物的定位上。依据原告的诉求,人民法院不应过多地考虑该建筑物如何违法、怎样违法、违反什么法,这些因素以及有关支持这些因素的证据,只能作为最后定案的参考;人民法院应该把审查的重点集中在被告的建筑物是否影响或妨碍了原告的通行、采光等相邻权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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