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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处罚与出售的票据种类有关。出售普通发票,按照《刑罚》第209条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开具”与“开据”有词性不同、意思不同、影响结果不同等区别。 1.词性不同 开具是动词,例如如开具收据。 开据则是名词,例如收票开据。 2.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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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是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那么票据的出票人资格是什么呢。 票据的出票人资格: (1)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现实的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票据法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灵活性的,既全面考虑了本票的功能,又考虑了今后可能有的安排。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这样对本票出票人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 (2)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 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因为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本票,就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要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它在票据关系中,是主债务人,承担着首要的、绝对的和最终的付款责任,而不是像汇票的出票人那样,承担的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即使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出票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有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了偿还义务,那么,该背书人有权以持票人的身份对其前手进行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只有出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票据关系才算最后消灭。因此,如果出票人没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就签发本票,那么,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就无力将本票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这样就必然损害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了防止出票人滥发本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票据法要求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资金保证。
1、进出口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本身已经遗失,且改公司未经过法院进行公示催告,申报权利。2、存根联加盖汇票专用章仅仅是一种证明,且无强制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证明进出口公司享有票据权利的绝对证明,仅说明进出口公司曾经经手过改票的。属于无效行为3、进出口公司可以与承兑行申请要求兑付,如沟通无果,建议先行进行票据的遗失公示催告,在拿到法律判决书后,要求承兑行无条件支付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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