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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报警是有用的,而且是应该采取的手段,理由如下: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遭遇微信诈骗,报警肯定比不报警要有用得多;2、如果遭受诈骗的金额...
遇到网络诈骗这种情况,您可以选择在你住所地(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地)报案,也可以选择在被告人住所地(犯罪行为地和被告人居住地)报案,无论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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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报警是有用的,而且是应该采取的手段,理由如下: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遭遇微信诈骗,报警肯定比不报警要有用得多; 2、如果遭受诈骗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立案金额,那公安机关就会对你的案件予以立案; 3、如果诈骗的金额没有达到立案金额,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登记受案,若有其他受害人,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案情、涉案金额、涉案范围等予以立案侦查。 4、根据微信诈骗的一般规律,诈骗分子通常实施多起诈骗,即使仅有一起,查到了即使不能对其刑事判刑,也可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若有破案追回赃款,受害人也可领到被骗的钱款。
根据我国实际法律规定,可以先向犯罪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院提起诉讼,然后向检察院报案,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诈骗罪的目的是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1、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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