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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量刑标准: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严重损坏的,处死刑。劫持航空器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
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严重损坏的,处死刑。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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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和航空器的安全,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首先,犯罪对象是航空器。如何理解航空器,立法中没有明确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认为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供应,海关和警用航空器的规定只能指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因此,非民用航空器(即国家航空器)即使被劫持,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属于国内犯罪,不应构成国际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可以作为其他犯罪处理。侵占非民用航空器,作为国内犯罪,应当按照本条判刑。其次,必须以暴力、恐吓或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暴力是指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者对受害者采用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失去抵抗力或者无法抵抗的身体强制方法。抢劫者携带匕首、枪支、炸药、雷管、起爆装置等乘客和单元人员(包括驾驶员、副驾驶员、领航员、报警员、机械员、通讯员、乘务长、空中先生、捆绑、殴打、杀害、伤害、爆炸等)。恐吓是指以暴力为内容进行精神恐吓使受害者无法抵抗的精神强制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威胁以外不能抵抗受害者或不能抵抗的强制方法。劫持是指罪犯根据自己的意志强行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例如改变航空器的飞行路线和着陆地点等。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航空器,并不影响犯罪成立。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管是什么目的,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而劫持飞机的,亦应依法追诉。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和航空器的安全,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首先,犯罪对象是航空器。如何理解航空器,立法中没有明确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认为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供应,海关和警用航空器的规定只能指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因此,非民用航空器(即国家航空器)即使被劫持,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属于国内犯罪,不应构成国际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可以作为其他犯罪处理。侵占非民用航空器,作为国内犯罪,应当按照本条判刑。其次,必须以暴力、恐吓或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暴力是指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者对受害者采用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失去抵抗力或者无法抵抗的身体强制方法。抢劫者携带匕首、枪支、炸药、雷管、起爆装置等乘客和单元人员(包括驾驶员、副驾驶员、领航员、报警员、机械员、通讯员、乘务长、空中先生、捆绑、殴打、杀害、伤害、爆炸等)。恐吓是指以暴力为内容进行精神恐吓使受害者无法抵抗的精神强制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威胁以外不能抵抗受害者或不能抵抗的强制方法。劫持是指罪犯根据自己的意志强行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例如改变航空器的飞行路线和着陆地点等。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航空器,并不影响犯罪成立。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管是什么目的,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而劫持飞机的,亦应依法追诉。
处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对于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本条设置了2个量刑档次,即分别情节一般和情节特别严重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罚:其一,情节一般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对劫持航空器罪的处罚总体上体现了重罚精神,具体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将最低刑期规定为10年,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最低都将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除了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这在我国的刑罚体例中是少见的。 二是劫持航空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规定了死刑一个刑种,没有丝毫的选择余地。我们认为,对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予以重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作为惩戒这种犯罪的手段和实现对犯罪后果的某种补偿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情节轻重是依法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据,认定情节轻重,应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劫持的具体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认定。应处死刑的劫持航空器行为,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以外,还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虽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但犯罪手段恶劣,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等等,如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拒捕的;在航空器处于危险的状况下,仍强迫飞行、拒绝迫降的;降落于非预定的降落地,羁留航空器上的人员,以待回赎或让其做违反其意志的服务,使航空器改变飞行计划的;意图毁弃或损坏航空器或其所装载的设备而使用炸药或纵火器具,并引起爆炸或火灾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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