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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发表的劳动发行[1994]376号文件,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员工,除名前的连续工作年数和再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
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处理的员工,除名前的连续工作年数和再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数。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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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一、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签订了一次性安置协议后,经考录(招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在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将签订安置协议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如数上缴录(聘)用单位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至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年限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上缴补偿金的,不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原在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的连续工龄与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计算按上述第一条执行。 三、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前,在各级政府原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工龄,按省政府皖政办〔1998〕40号和原省人事厅皖人发〔1997〕76号文件执行。 四、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除国家或我省另有政策规定的外,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曾在多个单位工作的,其与各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累加计算为连续工龄。累加后,不足一年的时间按一年计算。 六、上述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前,与任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满一年的,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不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直接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与任一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都未满一年的,其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须按照皖政办〔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年见习期工资待遇,见习期满后,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为您呈上,可以参考一下。
你这样的人员很多,被除名的人员,以前的工龄和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请参照下面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如果实行缴纳养老保险之后被除名的,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计算工龄,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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