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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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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4、多次逃避商检的; 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逃避商业检验罪的要素:(1)主观表现为故意;(2)主体是有义务向商业检验机构报告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3)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4)违反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测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测,必须经商品检测机构检测的进口商品未经检测就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必须经商品检测机构检测的出口商品未经检测合格就擅自出口,涉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向国家、职场或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逃避商品检测的进出口商品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3)引起疫情、灾害事故的;(4)多次逃避商品检测的;(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外贸易关系的声誉,或者国家的情况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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