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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复议申请记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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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答复的时限是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从正式受理开始计60日内答复复议决定,若遇到特殊情况,至多90日内可以得到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下达一般是在立案后60天,如果案件复杂,可延长1个月。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则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再复议。
从正式受理开始,复议决定将在60天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复议决定最多可在90天内得到。复议决定通常在立案后60天发布。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延长一个月。如果有复议中止,则根据情况而定。详见《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再次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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