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的。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婚前背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2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