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根据《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人寿保险合同和储备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与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转让或者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1)保单持有人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保险保障基金全额救济;(2)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保险保障基金损失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90元%;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清算财产取得的清算金额之间的差额。《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需要延长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5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388人已浏览
5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