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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
关于行政复议法有利害关系的规定问题,以下是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对第三人是这样规定的,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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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同样采用了这一标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的的回答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要想准确认定利害关系人,首先要明确判断标准。在实践中,许多复议机关错误地认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显然提高了行政复议的门槛。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此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想要保护的法律权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行政复议申请权形成的客观要求。
下面是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以此为纲;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这是一个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这是另一个目;一纲二目构成了界定利害关系的体系。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相比较有其特点:一是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范围广。行政处罚案件中,其中的部分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其余的被处罚人均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在对涉及两方或多方争议的纠纷作出行政处罚、许可、确权等具体行政行为后,一方提出行政复议,其他方可以认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未提起行政复议的被处罚人(行政相对人)与受益人共同被追加为第三人,而民事诉讼中的共同侵权人则不能作为第三人。二是第三人与申请人的身份在提起行政复议时身份可以互换,若因具体行政行为利益受侵害的一方提出行政复议,而受益的一方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反之,因具体行政行为受益一方提出行政复议,而受害一方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原告的身份是不能互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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