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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整机组装件和安装在其...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市无线电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的监测,并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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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对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四)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为30日。认为资助项目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基金委提出异议,基金委应当在60日内核查处理。基金办应当将资助决定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向申请人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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