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没有固定条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认为谁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判给哪一方,所以收集有利于小孩成长条件证明的证据是最重要的。尽量收集以下两...
没有固定条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认为谁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判给哪一方,所以收集有利于小孩成长条件证明的证据是最重要的。尽量收集以下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抚养权的问题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到重要的作用,其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发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在法律规范中,对于孩子的母亲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请看下文由编者为您提供的有关该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抚养权确定都有什么标准?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慎重考量: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母亲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结合人民法院确定抚养权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母亲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的有利条件有:(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三、女方提出离婚怎么争取孩子抚养权? 事实上,离婚诉讼中,女方在对应以上条件,有针对性地收集以下几方面相应的证据,是非常有利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母亲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法律上是从维护孩子身心健康,能够有良好的成长氛围的角度上来规范的,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母亲在爱护子女的情况下都是更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能够对孩子的健全人格塑造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所以在这样的规范下,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都要考虑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分配的问题。
争取方法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随之出现。那么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新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呢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1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445人已浏览
2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