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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历年的利息和滚存利息)可以继承。继承人凭死亡证明书和继承人的有效证明书,向参加保险的社会保险经...
职工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历年的利息和滚存利息)可以继承。继承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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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可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继承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本人身份证、合法继承人公证书或有效的继承凭证,死亡人员有两名以上继承人的,还需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职工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含历年的利息和滚存利息)可以继承。继承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人的有效证件,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同时,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提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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