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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期限到期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效力随之消灭的情况下,村委会将农业户承包的已到期的农村土地另行发包,看起来是合法的。可是,农村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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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是,去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看具体情况。在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被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届满,一般也不得收回被承包的土地。 只有在承包户死亡、户口迁出、及承包户明确要求交回被承包的土地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里才可以收回被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首先,当事人要搞清一点。按照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期内,村里不能收回承包人的土地。即使土地承包人死亡的,土地由其它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因此,目前新增人口,只能从村集体备留地、机动地或村里迁转户口的承包户等方面获得土地。所以,农村有些地方因出嫁、死亡等收回土地并分给新增人口的作法并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2:如果确定村委会属依法分配给予的土地,对他人交出的土地是低等地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当事人有权利要求给付中等土地或给予提高面积的低等土地。不过,在协商不成情况下,经法院审理,对土地等级认定是最麻烦的问题,诉讼之路会很困难。最大的希望是在调解程序时得以解决。所以,结果难料。总之,请当事人权衡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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