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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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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不接受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劳动争议仲裁只能由劳动者申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议;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劳动争议裁决为最终裁决,只能由劳动者起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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