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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区分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1、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在离婚时,个人债务还是由欠债的一方来承担。 2、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离婚的时候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协商承担。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则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作出处理。
1、从经济实质上看,以物抵债可分为两笔业务,一是债务方向债权方销售实物,以销售所得偿还所欠债务;二是债权方自债务方收取款项,以收取的款项购买实物。如,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款234万元,现用其生产的一批产品(17%)抵偿,相当于: (1)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取得234万元的收入,然后偿付所欠乙公司债务; (2)乙公司收取234万元款项,再去购买甲公司的产品。 2、站在债务方的角度看,抵债货物发出时,其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应确认应纳税额或销项税额。上例中,甲公司属于销售货物,应确认销项税额为:234÷(117%)×17%34万元。这个34万元对乙公司来讲属于进项税额,乙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自销项税额中抵扣。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婚内债务的承担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2、如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也就是说,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但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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